有轉賬記錄就是借款,?法官:不一定,!
因一筆20萬元的錢款,昔日好友對簿公堂,,原告說這是借款,,被告說這是投資款,。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近日,,西固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借款一說證據(jù)不足,,駁回原告的訴求。
李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宋某償還20萬元欠款,。李某在訴狀中稱,2020年底,,宋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錢為由向李某借款20萬元,。李某與宋某相識多年且關系一直不錯,于是爽快答應了宋某的請求,并通過銀行轉賬將20萬元匯入宋某的賬戶,,但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條,。轉眼兩年過去了,宋某非但沒有還錢的意思,,就連借款一事都矢口否認,,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民間借貸糾紛中雙方當事人沒有訂立借條的情形不在少數(shù),,但20萬元的借款除了轉賬憑證外再無其他證據(jù),,這一點引起了辦案法官的注意。受理案件后,,法官立即聯(lián)系本案的被告宋某了解情況,。
被告宋某辯稱,這20萬元的轉賬不是借款,,而是其與李某共同投資的投資款,。原來,宋某在2020年底經(jīng)朋友牽線,,準備在蘭州投資房地產(chǎn)生意,,由于當時資金不夠,于是拉著好友李某合伙投資,,并口頭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由于種種原因,宋某所說的房地產(chǎn)項目遲遲沒有開工,,這筆20萬元的投資款也沒了下文,。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宋某向法官出示了他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多次出現(xiàn)“公司業(yè)績”“回本”“收益”等內(nèi)容,。
相比較被告宋某提供的證據(jù),原告李某除了銀行轉賬憑證之外,,既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也沒有對被告的抗辯提出相反證據(jù),故西固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借款和投資款有什么差別,?
簡單來說,借款是一種債權行為,,除事先明確約定利息的之外,,一般不以獲取額外收益為目的,,故在借款關系中無論債務人的經(jīng)濟能力如何,都應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投資則是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獲取不確定的經(jīng)濟利益,也正因為此,,投資存在一定的風險,,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投資人在投資失敗后一般不得要求返還投資款,。
法官特別提醒,,民間借貸糾紛多發(fā)生在熟人之間,法院雖允許債權人僅憑銀行轉賬憑證提起訴訟,,但并不意味著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特別是在債務人提出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歸于債權人一方,。因此,,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在起訴前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證據(jù),,避免在訴訟中陷于舉證不能的被動局面,。同時提醒所有當事人依法誠信維權,切勿以“借貸關系”為幌子掩蓋其他的法律關系,,白白徒增自己的維權成本,。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王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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