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7年暖氣費,法院判決:付費!
近日,,城關區(qū)法院審結一起拖欠7年暖氣費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支付所欠暖氣費用,。
2010年,某單位依法取得由蘭州市供熱管理部門簽發(fā)的《供熱許可證》,,供熱方式為燃氣聯(lián)片供熱,,受益區(qū)域包括甲所在小區(qū)。但2017年至2023年采暖期間,,甲未繳納過暖氣費,,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后,該單位將甲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支付所欠采暖費,,并解除雙方之間的供熱合同關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北景钢?,結合原、被告陳述及案涉小區(qū)其他業(yè)主繳納暖氣費事實,,被告甲所有的房屋屬原告供熱轄區(qū),,雖未與被告簽訂書面供熱合同,但該單位依法履行了供熱義務,,與甲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關系,。因此,原告單位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集中供熱服務具有公共服務的特殊性,,有別于普通服務合同,若終止單個用戶供熱服務,,將損害該區(qū)域內其他服務對象用熱基本權益,,故原告對案涉合同行使解除權的訴請不予支持,。同時,,公共服務之所以具有普惠性,是因為它所服務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和人數(shù)的眾多性,,提供服務的一方將因此投入巨大的物力,、人力、財力等,,負有巨大的經(jīng)濟成本,,在甲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原告的供熱不達標的情形下,應視為其已接受和實際享用了服務,,應當支付服務費,。最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暖氣費的訴求,。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馬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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