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區(qū)法院—— 管轄權約定不明 依法移送有權法院
就在不久前,,西固法院微信公眾平臺發(fā)布了一起因管轄權約定不明致使該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件,,引起了大家對約定管轄的關注。無獨有偶,,西固法院近日又遇到了另外一起約定管轄案件,,雖然這一次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約定得清楚明了,但案件同樣還是被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甲公司與張某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以10萬元的價格將一批貨物出售給張某。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張某卻未按時給付貨款,,雙方再次就付款事宜進行協商,簽訂了《還款協議》,,張某承諾三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并約定“如果因乙方(張某)未按時付款釀成糾紛,甲方(甲公司)可向西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比齻€月后,張某依然分文未付,,甲公司遂依照《還款協議》,,將張某起訴至西固區(qū)法院。
由于此案屬于一起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就管轄法院進行約定,,所以受理案件之初,辦案法官并未對《還款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過多關注,,而是集中精力審查《買賣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但隨著案件審查漸漸推進,辦案法官愈發(fā)覺得雙方當事人就管轄法院達成的約定存在問題:首先,,原告甲公司的住所地與被告張某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固區(qū)內,按照確定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此案不屬于西固法院的管轄范圍,;其次,《買賣合同》與《還款協議》的簽訂地,、合同雙方約定的履行地以及貨物的實際交付地分別位于蘭州市其他縣區(qū),,案件本身與西固區(qū)并無任何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睋耍k案法官以本院與該案爭議并無任何聯系為由,,認定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無效,,并依法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官釋疑:
管轄權,,通俗地講就是確定案件由哪一家法院受理。除了專屬管轄之外,,我國關于管轄權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由于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所以當事人只能就地域管轄進行約定,。
確定地域管轄時,,最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降低訴訟成本和節(jié)約司法資源。例如,,地域管轄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就是考慮到被告配合訴訟的程度不及原告,為了方便后期的送達,、調解,、庭審工作,,優(yōu)先確定以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在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為了方便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查明事實以及后期的執(zhí)行工作,。反之,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法院與案件無絲毫聯系,,既不便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明顯違背了確定地域管轄的目的,,故法律需要對約定管轄的范圍進行必要的限制,。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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