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跟團游中猝死 責任誰來承擔,?
“夕陽旅行團”越來越受到老年人的青睞,但也存在一些風險,。近日,,七里河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一七旬老人在跟團游中死亡,。法院審理后判決,,旅行公司承擔50%賠償責任。
2022年7月,,年過七旬的林大爺與十余位好友一起報名了七里河區(qū)某旅行公司組織的“西藏8日游”旅行團,。在行程結束等待乘坐火車返程的過程中,林大爺突然暈倒,,經(jīng)120搶救無效后,,林大爺于當日17時逝世。事后,,家屬起訴旅行公司,,要求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4萬余元的60%。
法院審理認為,,西藏地區(qū)地勢險峻,、天氣多變、空氣含氧量較低,,極易出現(xiàn)呼吸困難,、心悸、乏力,、惡心,、嘔吐等不良反應,加之出游行程安排較為緊密,,在此種高風險情況下,,本次旅游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履行告知和警示的義務。特別是林大爺已72歲高齡,,旅行公司作為提供有償旅游服務活動的經(jīng)營者,,同意林大爺參團旅游,,自愿與其建立旅游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意味著自愿接受了可能帶來的風險責任,。合同約定的“70歲以上老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醫(yī)院或家屬書面同意意見書,,或由家屬指定的臨時監(jiān)護人陪同出行”,,但林大爺在出行前提供的資料并不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旅行公司應對林大爺死亡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林大爺明知自己已經(jīng)70多歲并患有高血壓,,仍選擇在沒有親屬的陪同下獨自參團長途旅游,,為死亡事件的發(fā)生埋下隱患,故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為,旅行公司沒有嚴格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之義務,導致發(fā)生游客死亡的結果,,其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而林大爺自身亦有一定過錯,對因其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法定繼承人自負50%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擔21萬余元,。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王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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