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紛生 從“兇宅”買賣看誠實信用原則
原本高高興興買套房,,住進去后卻被鄰居問:“這房也敢買,?”業(yè)主這才知道,這套房竟是“兇宅”。近日,,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對于這樣的案子,。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原房主親屬的確于房屋內(nèi)墜樓身亡,。經(jīng)過法官多次耐心調(diào)解,,雙方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返回房屋,,原房主賠償購房款,、貸款利息、契稅等費用。
對于此事,,小馬飛刀為何關(guān)注,,因為這里面涉及到一個誠實信用的原則。
所謂“兇宅”,,通常是指在房屋內(nèi)發(fā)生過自殺,、他殺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因病去世,、衰老死亡等正常死亡不包括在內(nèi),。《現(xiàn)代漢語詞典》釋義為:“不吉利的或鬧鬼的房舍,?!碑斎唬谶@個世界上,,鬼是沒有的,,更談不上“鬧”了,。有人認為,,“兇宅”一說,純屬封建迷信,,但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兇殺、自殺等原因使正常房屋突然變成“兇宅”,,不僅一定時期內(nèi)租不出去而且造成難賣,、價值貶值,是無法回避的客觀現(xiàn)實,,絕非封建迷信那么簡單,。講風水、求吉利,,在住宅上的受重視程度更甚于其他,,這種帶著明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的社會風俗,實際上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許和盼望,,也正因此,,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就會成為普遍共識中的“兇宅”。這種意識不只影響著少數(shù)人,,而是幾乎形成了普遍共識,。
而且“兇宅”給人的心理造成陰影也是一種精神影響。正所謂安居樂業(yè),,居住房屋的好壞(也包括居住房屋是否為“兇宅”)直接影響居住者的情緒和心理感受,,進而影響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對購房人的居住情感產(chǎn)生負面影響。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在選擇房屋作為住宅時,,除了房屋本身的功能要素之外,也關(guān)注涉及公序良俗及情感方面的問題,。因此,,作為出賣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對交易房屋涉及公序良俗的相關(guān)信息負有公開和披露的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兇宅”這種說法不僅僅我們有,,國外也有,。在美國等一些國家實行“兇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兇宅”的事實如實披露,,讓買主事前所知,,就構(gòu)成違法。我們雖然沒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賣方隱瞞“兇宅”的事實,,一般按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允許買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價請求,。
司法上對“兇宅”的關(guān)注,倒并非出于主觀上的情感,、看法,,而是處于對締約自由的維護,用法律進行規(guī)制,,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
此案其實是一堂普法課,,那就是在任何的買賣中,,買主和賣主都應該遵循最起碼的誠信意識,尊重對方的知情權(quán),,不能有任何的隱瞞,,更不能心存僥幸。
小馬飛刀
責任編輯:王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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