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見血 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先來看這么一則新聞:江蘇省蘇州市的陳某發(fā)現(xiàn)秦某在撬自家房門,,懷疑秦某是小偷,遂向物業(yè)求助,。看到有物業(yè)保安追趕,,秦某跳入河中,,被物業(yè)人員等救上岸時已無生命體征。事后,,秦某家屬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物業(yè)保安在追趕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其追趕行為與秦某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小馬飛刀以為,,法院判決的是一種社會風向標,,對公民社會行為起到很大的引領作用。要知道,,一次公正的判決往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因此,我們更應該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見義勇為者,,從而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們敢于見義勇為,讓更多人有底氣站出來向違法行為說“不”,。如果任由免責環(huán)節(jié)缺失,,法律條文將見義勇為者與其他人等同視之,那么見死不救的失范事件,,將如同傳染病一般蔓延,,不斷擊穿社會的道德底線。
為什么這么講,因為這些年來,,“好人沒好報”的事經常讓公眾寒心,。做了好事還要倒貼錢,甚至被告上法庭,,非常不利于社會正氣的弘揚,。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本是一個社會常識,,但在現(xiàn)實中,,舉證之責往往落到救人者頭上。于是“扶不扶”,、“救不救”成了一道社會性難題,。怎么辦?路見不平一聲吼等義舉,,是社會期待的高尚行為,,是皆應秉持的道德原則,也應是司法制度著力塑造的社會價值,。在2017年3月15日,,“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就已經寫入了《民法總則》,,這也就是俗稱的“好人法’,為的就是給好人撐腰,,讓善心堅強,,鼓勵濟危扶困,救助傷病的高尚之舉,。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見義勇為等制度規(guī)則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183條的規(guī)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sh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shù)那闆r、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shù)額,。當然,,必須要承認的是,任何規(guī)則的確立都是利弊權衡的結果,,“好人法”同樣如此?,F(xiàn)實中,確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過失而使受助人遭到傷害,,如此情形,,救助人該不該擔責,?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動輒得咎,,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險”救助他人,。所以,利弊權衡之下,,寧肯以免責條款鼓勵人們該出手時就出手,,畢竟,救助人出現(xiàn)“重大過失”是小概率事件,,當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尚,,必將有更多人從中受益,其利遠遠大于弊,。
讓無力者有力,,讓有力者前行,當我們的生活一直有見義勇為精神在守望,,這才是一個文明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小馬飛刀
版權聲明:
凡文章來源為"蘭州新聞網"的稿件,均為蘭州新聞網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蘭州新聞網",,并保留"蘭州新聞網"的電頭,。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